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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苗族生态道德观的特征及价值

  人们对道德的理解,一般来说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是如何规范和构建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伴随着生态文明的出现,或者说随着生态灾变的日益严重,逐渐被世人所重视,并纳入道德体系之中,成为道德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便是生态道德。

  生态道德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公民的生态道德自律在人们的心灵深处牢牢构建一道生态屏障,养成正确判断人与自然关系中的是与非的素养,让人们养成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习惯,强化生态补偿意识,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生态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和要求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它源于人的内心。因此,生态道德作为道德规范之一种,既是生态文明对人们道德素质的需要,又反过来促进生态文明的实现。生态道德的构建,是新时代人类处理环境问题的新视角、新思想,标志着人类在自然界领域里思想道德的升华和文明进步达到了新的境界。因此,大力倡导生态道德,并把它列入全民道德建设的范畴是十分必要的。

  在生态文明、生态道德作为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和先进文化而备受推崇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其理论产生的背景:首先是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工业文明所带来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贫富悬殊、犯罪蔓延等一系列问题之后所进行的反省,是对发达国家工业文明的扬弃和超越。而在许多有着人文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生态文明、生态道德实际上一直存在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中,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他们生活的环境十分恶劣,自然条件极差。他们在这样的环境中繁衍、生息,与自然和谐相处。千百年来,尽管祖祖辈辈没有谁知道什么叫“生态文明”与“生态道德”,但他们时时处处都在实践着生态文明,恪守着生态道德。本文将以苗族为研究对象,探讨苗族的生态道德观。

  苗族散居于云贵湘的深山大箐之中。居住环境比较险恶,对生态环境的脆弱与自然资源的珍贵有着深切的感受。如何在脆弱而有限的自然环境中生存,是苗族迁徙到这片土地之后一直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首先要思考的问题。人在自然环境中处于怎样的地位,人应该如何处理与其他生物的关系,在解决好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应该如何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纳入尊重自然的系统中,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与解决,形成了苗族关于宇宙、自然、人生伦理观与道德观和与此相关的生活方式。我们将此称之为苗族生态文明与生态道德。苗族生态道德是指苗族特有的生态伦理价值与人类对生态环境保护所形成的道德规范。苗族的生态道德是围绕着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展开的,其基本特征包括:

  (一)保护自然环境,珍惜一切生物生命。苗族是一个迁徙民族。苗族古歌中的一部分内容是关于“迁徙”的。迁徙的目的一是为了寻找适合人居的环境过上幸福的生活。二是躲避战争。经过迁徙获此土地实属不易。苗族生态道德是以保护自然环境、爱惜自然资源为出发点。苗族的生活观念与行为,他们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都以保护生态为前提,并以此为主线展开延伸,保护自然环境,珍惜一切生物生命是苗族生态文明与生态道德观的基本特征。

  (二)以崇拜自然神灵的形式,表示对整个大自然的崇敬与珍爱。苗族原始宗教认为,大自然有自然生命特征,不仅具有生物生命特性,而且还具有精神生命特性。“苗族三大方言区都崇拜枫树,尤以黔东南为甚。”“寨前寨后的枫树被称为‘风景树’或‘神树’”。虽然自然的精神生命与生存意义多以神灵形式出现,苗族对自然的崇敬也多以崇拜自然神灵来进行,但这种崇拜后面,仍然是对整个大自然的崇敬与珍爱。出于此种崇拜,就出现了对自然的种种禁忌。走遍苗族村寨到处都有神山、神井、神河、神岩,还有神圣的动物与植物。凡是神圣的都带有禁忌特性。这些禁忌的客观效果便保护了一些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使这些地区的林木蓊郁,芳草如茵,生态良好。

  (三)苗族的“人从树中来回到树中去”的生命哲学是苗族生态道德观产生的哲学基础。苗族古歌认为枫树生蝴蝶,蝴蝶下了12个蛋,由鶺宇鸟孵出了人类始祖姜央及龙、牛、鸭等,从江岜沙苗族死后不垒坟,种上一棵树。把生命过程当作是一次愉快的旅行,人从树中生出,死后又变成一棵树,苗族的“人从树中来回到树中去”的宇宙观、生命观恰像德国诗人荷尔德林咏唱的那样“充满劳绩,又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所以,如何使人类的实践行为既充满“诗意的创造”又“充满劳绩”,但又不至于带来生态上的问题,这是苗族生态道德产生的基础。苗族的生态道德观倡导一种理想境界:自然生存环境与生命主体的相依相融,人与自然相互依存,共生共荣。

  (四)苗族社会的寨老制、鼓社制、乡规民约主张奉行和谐节制的生活方式,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在处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与自然环境保护关系上,苗族的生态文化更注重保护。保护生存环境,保护一切生物,是苗族生态道德和生活方式的出发点。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苗族传统伦理主张个人服从社区。认定自然的物产归自然,社区的财产归集体。比如“鼓社林”当属于整个“鼓社”任何人都不会占为己有。秃杉作为神树不管长在谁的田埂上,菜园里,个人只有保护的义务,没有砍伐的权利。只有社区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才能有效地控制个人欲望的膨胀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抢占与破坏。

  全面地保护自然环境,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服从社会组织与社会道德规范,以此来协调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苗族生态道德的主要内容。

  (五)苗族的诗化思维创造了人与自然和谐的审美境界。苗族生活较为清贫,但快乐不离左右。苗族的古歌、情歌、仪礼歌、祭祀歌与丧歌中诗化思维特别发达,充满了强烈的情感和丰富的想象。

  苗族巫词的深层义可以一层一层地剖析出来。雷公山苗族老人死了以后要唱《焚中曲》。“妈妈”的亡灵离开家乡,同家人告别,同一切物事告别:“妈妈走到水 井边,妈告别水井:‘请坐了水井,留给姑娘来挑水,挑给她的情人喝。’妈妈走到菜园地,妈辞别菜园:‘请坐了菜园,留下种青菜,给妈妈的儿孙吃。’”这几句巫词充满了浪漫情怀也有多层意思,其中一个深层的意思就是:相信语言的巫术魔力,亡灵不会回来作祟使水井清水盈盈;告别菜园,亡灵不会回来作祟,使儿孙有菜吃。219-221这是一种生态文明与生态道德的艺术化方式,源于人们对自然的崇高美与生命世界的和谐美的领悟。因为感恩于自然与生命的博大宽容,土地上的万物被视为相亲相爱的生命园地。

  苗族生态道德观的价值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苗族的生态道德观将对贵州的生态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环境立省”和“保住青山绿水也是政绩”的背景下,苗族的生态道德观有了用武之地。如果能宣传好、推广好苗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生态道德理念,对加快贵州的生态现代化建设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苗族的生态道德观与西方生态伦理学各派的主张相吻合。它可以为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国家的生态现代化建设提供借鉴作用。

  1、敬畏自然珍视生物生命。法国著名哲学家施韦兹主张人的道德义务的范围并不限于人和动物,人对所有的生命都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他在《敬畏生命:50年来的基本的论述》一书中认为:“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否认高级的和低级的、富有价值的和缺少价值的生命的区别。”认为所有的生物都拥有“生存意识”,人应当像敬畏自己的生命那样敬畏所有的生命,“保持和促进生命是善的,毁灭和阻碍生命是恶的。”

  2、在生命系统中,一切生命都具有外在的价值和内在的价值。挪威哲学家奈斯等人倡导深层生态学这一观点。奈斯在《生态学、社会和生活方式:生态哲学纲要》中认为:生态学有“深层”与“浅层”之分,而倡导以全球观来揭示自然界一切事物,包括动植物种群和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等则称之为“深层生态学”。深层生态伦理学认为:在生态系统中,一切生命体都具有内在目的性,都具有内在价值,都处于平等地位。它提出生态道德的原则是:“我们应该最小而不是最大地影响其他物质和地球”,要求人们“以俭朴的方式达到富裕的目的”。

  3、动物与人是平等关系,应把爱扩展到一切动物。澳大利亚哲学家辛格在《动物解放:我们对待动物的一种新伦理学》一书中为动物解放提供了道德依据。他认为人与动物是平等的。都有感受痛苦和享受愉快的能力,都渴求幸福、承受痛苦和畏惧死亡,所以善待动物与善待人类是绝对相同的伦理要求。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与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敬畏生命的命令与爱的原则是一致的,把爱扩展到一切动物,社会承认伦理就其全部本质而言是无限的。

  以上是西方主要生态伦理学代表人物的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与上述的苗族生态道德观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其主要表现在:一是他们都主张应把生态道德的视野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一切生命与自然界;二是他们都认为人与自然都具有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三是都认为人是具有理性思维的动物,肩负着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道德代理者的职责。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苗族的生态道德观已经达到了世界级的水准,只是没有世界级的生态理论家给予总结罢了。它的价值还具有国际通行性,也符合联合国关于人类环境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这表明,生态文明和道德已成为人类21世纪的选择,它已经成为环保的重要精神支柱和价值取向,并逐渐转化为人类的一种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因此说苗族的生态道德观能对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国家的生态现代化建设提供借鉴作用。

  但在推广苗族生态道德观的时候,必须注意三点:一是苗族生态道德观与西方生态伦理观不完全是一回事,我们要特别珍视原生态的苗族生态道德观。二是苗族生态道德观植根于苗巫文化之中。苗巫文化消失了苗族生态道德观将不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三是保护传承苗族生态道德,必须保护传承苗巫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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